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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8120/0971119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杨发森利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党委书记,阿克苏市委常委、副市长,阿克苏市委副书记,拜城县委书记,库车县委书记,和田地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47亿余元。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发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杨发森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自动投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犯罪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发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发森进行了最后陈述。社会各界群众近20人旁听了庭审https://s.weibo.com/weibo?q=%23%E6%9D%A8%E5%8F%91%E6%A3%AE%E5%8F%97%E8%B4%BF1.47%E4%BA%BF%E4%BD%99%E5%85%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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